巴彦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通

为规范出租房屋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全县出租房屋治安管理通告如下:一、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并实行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二、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房屋,不准出租。三、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责任状)。四、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立即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必须先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五、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禁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电信诈骗、转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六、违反出租房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局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七、加强房屋中介部门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由公安派出所与房屋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停业、歇业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部门注销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登记出租人、承租人自然状况,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户籍地址和租赁房屋地址,租赁期限、联系方式等;境外人员登记中文和外文名字、护照或者边境通行证号码等。告知租赁双方到派出所申请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书,同时留存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协议书)、联系方式,每周至少一次报送或通报租赁房屋辖区派出所。(二)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告知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法申领居住证或者办理寄住登记。(三)承租人为境外人员、承租房屋在城镇的,告知其在二十四小时内,承租房屋在农村的,告知其在七十二小时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四)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中介或者出租给他人;(二)将房屋中介或者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明知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房屋中介部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彦县公安局

年5月25日

来   源:巴彦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曹春雷

编   辑:武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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