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总会碰到假货、骗子;最常遇到的这些事,恰恰是平时合法经营的企业做的。每当受骗上当,消费者经常会这样安慰自己:又不是天天买,吃一堑长一智,换一家店就行。投资者则经常这样想:又不是亏不起,亏大了以后赚回来,胜败乃兵家常事,投资本来就有风险。
按照法律条文去打假并不算难,可真干起来,光立案就可以难倒一片人。为此,希望通过我自己的和办理的一些案件,让大家不受骗,更会打假。这篇文章本来去年3.15要发,主要由于疫情各种改变生活,拖到了今天才写了一点,下边分两大部分简述。
一、消费者打假
(一)诺基亚CEO说诺基亚摔不坏
很多人对诺基亚的印象是耐用,还有人发图证明诺基亚硬核到能砸核桃。当时诺基亚CEO艾洛普更是在“亚洲代表”芮某采访时,把诺基亚手机抛到地上,说诺基亚摔不坏(地上有地毯)。我也以为是这样,年清明假期就去北京崇文门的华信通买了个诺基亚的智能机,刚出门赶路就从口袋掉到地上,花屏用不了也不给保修。(就算没摔坏,估计用不到一年就发现,很多app塞班系统用不了)
大二时年轻气盛,想着正好拿这实践,做第一个完全独立处理的案件。销售商态度一开始还不错,同意退货;法官也单独劝说挺久,销售商也只同意退货。可惜,当年对法律和现实还不够了解就想抗争到底,主张违约责任还要交通补偿,后来又改成虚假宣传。(当时一赔二,现在一赔三,不满五百元按五百算,食品药品可以一赔十)
而那位年轻的女法官,对当年我这愣头青更是火大,更不待见。庭外的对话其实可以录音(当然很多法院禁止,也因此引发不少纠纷),要是当时录音还在,早就让大家聆听法官解释法律的高见:早有规定分公司可以当被告,立案庭还要求一起告总公司,免得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可法官非要我撤掉分公司当被告,只能告总公司,否则裁定驳回;法官又说变更案由、诉求,要另案起诉;海淀法院早就让庭后拍笔录,她却不让。我对以上表示反对,被告当庭骂我,法官非但不管,反而呵斥我,赶我出去,扬言不怕投诉,给她送锦旗的多着呢。的确,找了问了半天,都没找到投诉的地方,后来才每个案件给当事人廉政监督卡方便投诉,还有网上渠道。
当年连传票还得自己去法院拿,开庭时间也不能和法院协商。就这小case,简易程序还要第二次开庭,时间刚好是我从涿州校区搬到海淀校区,时间、体力真赶不上,就没按时到庭,被裁定驳回。这没啥坏处,还能重新起诉;还有好处,跟着法官闹成这样,让她和被告白等二十分钟也不错,重新起诉也会换个法官。
法院总是把这种案件的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但最高法案由里有对应的虚假宣传纠纷。如果法院认为写不对,原告又得改。按规定,写案由应该是法院的事,有的法院却被责任推给原告,当成立案的门槛。而且,真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纠纷,这就是违约责任,不存在惩罚性赔偿;那法官甚至说,买卖合同纠纷依据《合同法》,就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果要告虚假宣传,得去大兴区告生产商,因为在电视上摔手机的是诺基亚CEO;可立案时,法院却要求证明手机确实不耐摔。这完全可以当场勘验,买个新手机来摔,看看坏不坏;公证处却怕承担责任,把记录手机外观好坏说成行为保全,业务范围没有这种公证,所以不能公证。公证处建议我去找鉴定机构,北航旁边的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却说业务不针对个人,费用高、时间长,也不能鉴定摔和坏之间的因果关系。推来推去没法告,也过了诉讼时效。后来三星手机爆炸索赔都那么难,在此可见一斑。
(二)美团旅游半路加价
先用低价让你上钩,之后层层加码,至今屡见不鲜。年暑假,我在美团买的去台山旅游服务就这样——
当时跟美团投诉,美团业绩不太好,道歉完了没下文,还得去告。想不到,美团真是我见过爽快的被告,不私下和解,却直接派个员工主动同意我全部诉求,按期赔钱。
(三)《小时代1.0折纸时代》字数不够
虽然我早就翻过郭敬明的书,但绝不会去买来当成小说看。买书是为了跟着去告出版商虚假宣传:福州陈大漓先生发现《小时代》系列实际字数和版权页标明的字数差距很大,超过了国家规定;文中还有大量语法、文字、符号错误,错误率也超过国家规定。于是,陈大漓认为这是违规出版物,应当下架并销毁。他起诉出版商虚假宣传,法院认为只是印刷错误,就算字数少了也不影响质量。郭敬明也照样卖书,也没下架。我在北京起诉,判决理由和结果真和福州一样。
看来文字、图像的广告吹嘘的东西,也都是印刷错误了。而且,既然不是欺诈消费者,这种违约也不是根本性的了,为何还能退货?又哪来的惩罚性赔偿一倍购物款的依据?就为这百把块钱,还得去申请执行,而当时朝阳法院一大早门口就排长队上百人,比海淀法院多几倍,光立案的时间成本都不值得了。
(四)网上假邮票
佛山自称梁妙英的人靠低价在网上卖了很多邮票,我年初也买了两张,结果是赝品,就发帖揭露;随后,陆续有几十个买过这家店的收藏者发现自己买的是假邮票,涉案金额累计应该十万以上。
这足以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和诈骗罪,可被骗的人很多自认“打眼”,不想起诉,也不想请律师,甚至连报警都不想去。佛山派出所也是,不接受电话报案,又说要受害人各自在当地报案,再汇总到他们那。结果,人家换了个马甲接着卖。淘宝有人甚至明着就承认卖假邮票,淘宝只是删链接,不会封店;淘宝判了退货,收货地址是乱码。
当年我在百度邮票吧就写过一些淘宝这方面问题,现在真是半点没变——
(五)收藏品描述与品相不符
年夏,我在上海的知名邮币卡收藏公司买了个信封,结果品相和描述严重不符。后来和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就不点名。这结果对双方都不错:对被告来说,请律师的费用远远高于我索赔的,而且也没啥胜算;对我来说,收藏品一般不认为是消费行为,诉讼到底未必全赢。
(六)拼多多注册送元、水滴投保送手机还有很多商家的行为欺诈了消费者,但消费者还没有付钱,就被认为还没有实际损失,无法主张一赔三,只能找行政机关投诉。仅凭一点投诉,很难对企业惩前毖后;就算罚了,也不是赔给消费者,企业换个样子甚至还继续原来的手段,违法成本与收益严重不相称拼多多总打擦边球——
原以为转几个人就行了,转了才发现还要拉好几个新用户都不一定能达标。退出app后,别人帮点击也没记录。甚至你没注册过,拼多多就告诉你中奖了,送你手机,让你注册,最终都是“有机会抽奖”和“分享给更多朋友就有机会获得”,先把用户吸引注册、转发,再不断附加条件,实际就是欺诈。腾讯的水滴保险也这样——
还有些医疗保健,受骗的都觉得自己受益,自愿交智商税:这银化杯子比上世纪九十年代流行的磁化杯,后来的水宜生都神奇——
另外,国内真没有红外线医疗灯泡生产,医疗器材用的基本是飞利浦的。网上那些便宜的红外线灯都没有医疗效果,只能发热,美容院凑合用还行。
二、投资者打假
惩罚性赔偿在这方面更是缺乏,违法收益远远高于违法成本,违法行为就屡禁不止。
(一)天夏智慧虚假报告
作为资深韭零后,虽然这只股暴雷后还有大半年时间卖出,一开始也没下楼梯,但也懒得卖了,留着看看最后有多惨,然后去告它——
每次有这种事,就有律师在网上征集投资者抱团去告,这是有几种好处:代理费便宜点,胜诉概率大点。但实际上问题不少:其一,涉案金额少,不够交代理费。我这几手股票,律师都不接。其二,律师水平不高,像山东寿光果蔬交易平台,天津一个律师发帖后代理了十几个同类案件,全部败诉。当然,这平台是涉嫌违规经营期货的,瓜果蔬菜交割合约期限长达几个月,现货不可能储存那么久;法院也只是说平台没受过行政处罚,就等同于经营合法,没有其他论证。而获得赔偿的,是因为银行没有经过用户允许,让平台直接从用户账号转钱,就银行赔偿损失,但这居然也没追究平台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就这投资环境,小老百姓有点钱不跟着买房,还能投资啥?
(二)凯迪拉克卖车不说是试销车
车主买了一辆凯迪拉克SGMKBA1,销售商从未告诉车主这是试销车,至今也仍未正式投入市场还说这车有先进的闭缸技术:总共有四个气缸,正常情况下使用两个气缸即可,需要大的动力时才需同时使用四个气缸,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可是,这车在三包期限内多次、频繁发生严重故障,在高速上突然熄火,无法重新启动,甚至导致被追尾。
如果只是主张违约责任,退车没问题,但还得扣除折旧费,所以我让车主告销售商虚假宣传,可以按原价退车,还能主张赔偿;但只主张两倍赔偿,少缴诉讼费,如果法院不支持赔偿,原告也降低点成本。后来还走了简易程序,诉讼费减半。注意,私家车超期维修,法律支持补偿合理的交通费;以往案例中,原告拿不出什么相关证据,法院都是酌情给,高档车修了一个月,也就给个一两万,但我就拿出了同类同价的参考依据。
(三)哥哥冒用弟弟名字注册公司
登记机关不管民事判决认定兄弟之间没有代持股关系,就认定哥哥拿了弟弟的身份证以及弟弟经营合同,属于表见代理。弟弟多年多次投诉,登记机关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公司改正并罚款;弟弟再投诉,登记机关就说处理过了不重复处理,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可冒用身份还在继续,公司也不可能自己改正,登记机关为何不强制执行?
弟弟不同意被冒名,公司在客观上就没有改正的法律依据和途径;不论是否强制执行,都只能撤销公司登记。之前的处罚,法律依据也不对——《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该法是《公司管理登记条例》的上位法,应优先依据该规定予以撤销涉案行政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年号文件等规定,均作出了与《行政许可法》一致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公司管理登记条例》对此类情形专门、具体处理的特别法,而且是新法,应优先依据这些规定撤销涉案公司登记。
(四)转让协议成了担保协议
有些老江湖,说是卖不良资产包,用自己股权做担保,其中真有不错的房产。即便你真的买下了这些股份,也变更股东内部和外部登记信息,法院照样能不用法律依据,就“论证”出这是担保协议不是真正的转让协议,你就不是股东,而公司怎么处理公司资产,你管不着。可能的救济是,告老江湖合同诈骗,同时告他违约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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