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电影”的概念,是由特吕弗在年提出,“导演应该而且希望对他们表现的剧本和对话负责”,强调一部影片的真正作者应当是导演,而导演则应该为作品打上鲜明的个人化烙印。
而所谓“商品作者电影”则是根据“作者电影”的一种延伸,甚至是一种“杜撰”。因为在当代的电影中,无论在商业体制上制片人或大明星对电影施加了多么大的影响,普通观众和评论界都还一致地认为电影的作者是导演。因此“作者电影”的意义目前依然存在,只不过在艺术性之外被商业化了,“作者”具备了商业属性,作品的价值也由其艺术价值逐步向商业价值转换。
“商品作者电影”可以被简要概括为:导演作为电影的作者,依然是电影制作的中心,他/她既是艺术创作的中心又是商业营销的中心。这类电影的电影导演一般首先在其他领域成功成名,拥有大批的固定的粉丝之后,转而成为电影制作者,以期获得较高的票房收入。导演身份不但作为一个创作主体出现,更重要的是被作为一个符号商品进行售卖,因此,导演的商业属性大于其艺术属性。
根据目前的现实案例分析,商品作者电影一般具备以下三种特征:首先导演一定是明星,而这里一般指代“跨界明星”成为“跨界导演”,依靠电影导演成名并且成为明星导演的不在讨论范围之内。所谓“跨界导演”就是指,那些先在其他领域成名,已经拥有一大批忠实粉丝的明星,再投身到电影行业成为导演的人。因为导演拥有自己的粉丝后援团,所以商品作者电影的第二个特征就是受众准确。不但电影的艺术创作以导演为核心进行,而且电影的商业制作也要以导演为核心,